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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宋高林与被告陈提国、宁国睿程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24-01-23 16:39:58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2023)苏0481民初9610

陈提国、宁国睿程运输有限公司:          

原告宋高林与被告陈提国(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72****603X)、宁国睿程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MA****CR2B)、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481民初96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宋高林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18794.76元。二、驳回原告宋高林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6.5元,由原告宋高林负担22.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负担284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十二

 

附记:本公告通过本院官网刊登。联系电话:0519-87033761,联系人:吴芸。地址:溧阳市人民法院第三速裁审判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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