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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吴云刚与被告张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24-01-23 16:42:09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2023)苏0481民初12544

张康平

本院受理原告吴云刚与被告张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481民初1065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 被告张康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归还原告吴云刚借款4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张康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须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26元。

特此公告

○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本院官网刊登。联系电话:0519-87033757,联系人:陆文福。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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