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3 16:44:17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苏0481民初7783号
卢寿喜:
本院受理原告钱玉祥诉被告卢寿喜(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65****801X)、李慧敏、第三人卢阳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进行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481民初778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撤销被告卢寿喜与被告李慧敏对坐落于溧阳市昆仑东苑四区23幢一单元501室房产和坐落于溧阳市阳光城市建设中路编号为8号10、8号11商铺归被告李慧敏所有的约定;二、驳回原告钱玉祥要求确认被告李慧敏与第三人卢阳有关坐落于溧阳市昆仑东苑四区23幢一单元501室房产和坐落于溧阳市阳光城市建设中路编号为8号10、8号11商铺产权交易行为无效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8000元,由被告卢寿喜、李慧敏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殷建国,联系电话:0519-87116905,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