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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吴往平与被告无锡鑫达特贸易有限公司、易善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24-01-23 16:45:08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2023)苏0481民初8987号

 

易善成

原告吴往平与被告无锡鑫达特贸易有限公司、易善成(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9****481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进行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481民初898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

一、被告易善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吴往平货款239118.25元并支付以239118.25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7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吴往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88元、财产保全费1720元,合计6608元,由被告易善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四年一月二十三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戴伟民,联系电话:0519-87033978,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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