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4 16:58:36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苏0481民初8865号
李志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蒋杰与被告李志明(公民身份号码3408211975****3738)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481民初886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李志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蒋杰货款41900元。案件受理费848元,由被告李志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48元。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司法送达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杨文豪,联系电话:0519-87033081,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