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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万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24-01-25 16:47:04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苏0481民初11232号

常州万基置业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万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481民初1123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常州万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300000元,并承担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对其中的2687168元,2014年9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对其中328436元,自2014年11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其中284396元,自2015年11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3300000元为基数,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200元,由被告万基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龚雪,联系电话:0519-87035903,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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