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02 10:44:29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苏0481民初10213号
向四海: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向四海(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021983****3037)、管考超、枣庄市中区奥弘二手车经销中心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481民初1021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
一、被告向四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人民币70650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6元,由被告向四海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雷波,联系电话:0519-87035501,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