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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史卫勤诉被告陈志伟、严晓红、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24-02-02 10:44:59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苏0481民初10403

陈志伟、严晓红

本院受理原告史卫勤诉被告陈志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5****4836)、严晓红(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31981****6028)、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481民初10403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

一、被告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史卫勤各项交通事故损失共计人民币215515.48元。

二、被告陈志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史卫勤交通事故损失1096.51元。

三、驳回原告史卫勤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88元,鉴定费5900元,合计人民币11288元,由原告史卫勤自行负担2314元,被告陈志伟负担45元,被告保险公司负担8929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雷波,联系电话:0519-87035501,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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