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02 16:53:26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苏0481民初11836号
朱和平:
原告宋安源与被告朱和平(3204211963****4935)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481民初1183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朱和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宋安源借款本息合计15000元。二、驳回原告宋安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7元,由原告宋安源负担110元,由被告朱和平负担327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二月二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联系人:李中伟,联系电话:0519-87166537,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竹箦人民法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