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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吕奇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24-02-02 16:31: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苏0481民初10452号之一

 

吕奇: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吕奇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3****5564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481民初1045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吕奇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中心支公司1189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元,由被告吕奇负担。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四年二月二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戴伟民,联系电话:0519-87033978,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中心,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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