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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市支行诉被告刘兆明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24-02-04 16:56:59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苏0481民初9517号

刘兆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市支行诉被告刘兆明(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011987****3528)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481民初951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刘兆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市支行信用卡本金39860.14元,利息11791.47元(含罚息),同时承担自2023年9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含罚息)。二、被告刘兆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市支行律师代理费24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4元、诉讼保全费570元,合计1724元,由被告刘兆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四年二月四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万柏松,联系电话:0519-87033750,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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