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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江苏阳光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秋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24-02-07 22:00:05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苏0481民初10965号之一

 

李秋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苏阳光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秋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9****6021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481民初1096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李秋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阳光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4842.68元、电梯运行维护费1028.83元、公共能耗费1040元,合计6911.5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秋华负担。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四年二月七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戴伟民,联系电话:0519-87033978,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中心,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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