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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戴俊年诉被告李建方、张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24-02-18 23:35: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2023)苏0481民初10422号之一

 

张桂香:

本院受理原告戴俊年诉被告李建方、张桂香(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90****6580)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481民初104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建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戴俊年借款本金5000元;二、被告张桂香对上述款项就原告戴俊年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后被告李建方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建方、张桂香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二月十八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本院官网刊登。联系电话:0519-87166523,联系人:潘忠,地址:溧阳市人民法院竹箦法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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