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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孟翔诉被告史林军、第三人溧阳市由由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24-02-18 23:35: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2023)苏0481民初12029号之一

 

史林军:

本院受理原告孟翔诉被告史林军(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94****3716)、第三人溧阳市由由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481民初120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孟翔的起诉。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6212元,予以退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二月十八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本院官网刊登。联系电话:0519-87166523,联系人:潘忠,地址:溧阳市人民法院竹箦法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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