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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江丽萍与被告李旭、陶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24-02-19 16:47:42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苏0481民初10173号

李旭:

本院受理的原告江丽萍与被告李旭(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4****2417)、陶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81民初1017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李旭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归还原告江丽萍借款本金1150000元,并承担利息(以本金11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陶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就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借款本金中的100000元及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江丽萍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150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合计16170元,由被告李旭单独负担14764元,由被告李旭、陶云共同负担140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150。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李丽,联系电话:0519-87166503,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天目湖法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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