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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江云发与被告李旭、陶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24-02-19 16:48:2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苏0481民初10176号

李旭:

本院受理的原告江云发与被告李旭(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4****2417)、陶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81民初1017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李旭、陶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归还原告江云发借款本金320000元,并承担利息(以本金32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1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江云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720元,诉讼保全费3020元,合计11740元,由原告江云发负担1006元,由被告李旭、陶云共同负担10734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720。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李丽,联系电话:0519-87166503,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天目湖法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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