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19 16:48:48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苏0481民初10933号
马鹰、耿祖刚、葛进波、张国山:
原告陈新水与被告溧阳启源市政绿化有限公司、马鹰、耿祖刚、葛进波、张国山关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481民初10933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主文如下:准许原告陈新水撤诉。案件受理费5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新水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刘学民,联系电话:0519-87033763、87037693,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