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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刘光银诉被告周兵兵、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24-02-21 17:22:28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苏0481民初12033

周兵兵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光银诉被告周兵兵(居民身份证号码342522197****4511)、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481民初1203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刘光银各项损失费合计人民币224468.19元。被告周兵兵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刘光银医疗费人民币2136.61元。驳回原告刘光银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49元(已减半收取),司法鉴定费6463元,合计人民币9012元,由原告负担947元,被告周兵兵负担76元,被告保险公司负担798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98元。溧阳市人民法院履行款账户户名:溧阳市人民法院,账号:86232636100134720468,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天目支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二十一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并张贴于被告户籍地。本案承办法官:彭骏,联系电话:0519-69269368,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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