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进入常州市溧阳市人民法院网站!
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溧阳市天目湖狄亚新汽修部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市支公司、王宏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24-02-22 23:04: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2024)苏0481民初287号

王宏勤: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溧阳市天目湖狄亚新汽修部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市支公司、王宏勤(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71****0017)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81民初2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市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付原告溧阳市天目湖狄亚新汽修部车辆损失费合计人民币35985元。二、驳回原告溧阳市天目湖狄亚新汽修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2元(已减半收取),评估费2500元,合计人民币2852元,由原告狄亚新汽修部负担8元,被告保险公司负担2844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彭骏,联系电话:0519- 87036210,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 苏ICP备12051667号-1
共有23514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