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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李昊与被告李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24-02-23 17:30:3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苏0481民初11345号之一

 

李冬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昊与被告李冬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1****0039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481民初1134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李冬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昊借款本金20600元并支付以3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2日至2017年4月5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以206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6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及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4元,由被告李冬负担。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戴伟民,联系电话:0519-87033978,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中心,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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