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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蒋华新诉被告陈国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24-02-23 17:36:1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苏0481民初11932号

陈国良:

本院受理的原告蒋华新诉被告陈国良(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2****4817)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481民初1193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解除原告蒋华新与被告陈国良于2023年7月5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二、被告陈国良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蒋华新租金192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国良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万柏松,联系电话:0519-87033750,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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