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13 16:52:04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苏0481民初11864号
钟国新:
原告王连伢与被告钟国新、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481民初1186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钟国新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连伢劳务工资60000元。二、被告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钟国新、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刘学民,联系电话:0519-87033763、87037693,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