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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陈国梁诉被告姚建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24-03-13 16:53:06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苏0481民初11894

姚建春:

本院受理原告陈国梁诉被告姚建春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231971****5017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481民初11894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

一、被告姚建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国梁借款人民币34000元,并承担以借款14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1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的利息;以借款20000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23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陈国梁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姚建春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十七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陆文福,联系电话:0519-87033757,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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