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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连木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宏祥晨劳务有限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南京白房房屋报修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胡基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24-03-14 23:44:1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苏0481民初6876号

南京宏祥晨劳务有限公司、胡基祥

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连木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宏祥晨劳务有限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南京白房房屋报修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胡基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481民初687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驳回原告上海连木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868元,由原告上海连木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须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86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三月十四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本案承办法官:周超         联系电话:0519-87035907

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    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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