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14 23:46:12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苏0481民初119号
王阿保: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台明与被告王阿保(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3****3059)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81民初11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王阿保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杨台明借款本金200000元。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王阿保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三月十四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李丽,联系电话:0519-87166503,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天目湖法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