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进入常州市溧阳市人民法院网站!
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陈琴诉被告溧阳市启睿优才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24-03-15 23:05: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苏0481民初11546号

 

溧阳市启睿优才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琴诉被告溧阳市启睿优才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YYXX)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481民初1154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解除原告陈琴与被告溧阳市启睿优才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课程销售协议》;二、被告溧阳市启睿优才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陈琴返还课时费15158元,并承担自2023年11月14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以15158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79元、诉讼保全费113元,合计292元,由被告溧阳市启睿优才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四日

 

 

本案承办法官:蒋园圆,联系电话:0519-87035915,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少年及家事审判庭,邮编:213300。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 苏ICP备12051667号-1
共有23514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