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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彭俊业诉被告陈玉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24-03-15 23:06: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2023)苏0481民初11925号

 

陈玉花

本院受理原告彭俊业诉被告陈玉花(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51964****5284)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481民初119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玉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彭俊业货款3.9元。同时,原告彭俊业应返还被告陈玉花案涉货物,如不能返还,应折价3.9元抵扣。二、被告陈玉花应赔偿原告彭俊业损失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本院官网刊登。联系电话:0519-87166523,联系人:潘忠,地址:溧阳市人民法院竹箦法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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