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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蒋丽诉被告张树茂、四平市双龙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的判决公告

2024-03-18 17:11:18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2023)苏0481民初10323号

张树茂

本院受理原告蒋丽诉被告张树茂(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78****1739)、四平市双龙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481民初1032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蒋丽各项损失费合计人民币241766.10元。二、驳回原告蒋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28元,司法鉴定费3060元,合计人民币8288元,由原告负担636元,被告保险公司负担765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228元。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彭骏,联系电话:0519-68269368,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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