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18 17:14:35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苏0481民初844号
蔡祖青:
本院受理原告冯路强诉被告蔡祖青(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2****5237)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481民初8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蔡祖青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冯路强挖机租赁费7196元以及利息(以本金7196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冯路强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蔡祖青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本院官网刊登。联系电话:0519-87166523,联系人:潘忠,地址:溧阳市人民法院竹箦法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