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进入常州市溧阳市人民法院网站!
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陕西铭盟净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涛尔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24-03-19 23:18:22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苏0481民初12号

上海涛尔钢结构有限公司

原告陕西铭盟净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涛尔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481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上海涛尔钢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陕西铭盟净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7451元;并承担以4745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1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88元、保全费510元,合计1498元,由被告上海涛尔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龚雪,联系电话:0519-87035901,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300。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 苏ICP备12051667号-1
共有23514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