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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许丽诉被告金刚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24-03-20 23:23: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苏0481民初1035号

金刚:

本院受理原告许丽诉被告金刚(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6****0810)合同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481民初103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

被告金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许丽货款人民币5359元,并承担以5359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24年1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金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四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陆文福,联系电话:0519-87033757,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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