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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徐林娣与被告溧阳市琳瑾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24-03-20 23:26: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苏0481民初11539号

溧阳市琳瑾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徐林娣与被告溧阳市琳瑾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481民初1153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溧阳市琳瑾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徐林娣支付工资3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由被告溧阳市琳瑾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三月二十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陈法官,联系电话:0519-87035127,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行政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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