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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蒋吉三与被告杨礼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24-03-22 16:47:18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2024)苏0481民初1117号  

杨礼康:

原告蒋吉三与被告杨礼康(3204231946****547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481民初111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杨礼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蒋吉三借款1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0000元借款为本金,自2017年3月4日起,按照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杨礼康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联系人:李中伟,联系电话:0519-87166537,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竹箦人民法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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