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25 21:38: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苏0481民初1185号之一
赵小平:
本院受理原告滕小龙诉被告赵小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58****3611)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481民初11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赵小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滕小龙支付劳务工资本金38万元以及利息(其中计算至2022年期间止的利息为3万元;再加上以38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26%标准,自2023年3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50元、诉讼保全费2570元,合计10020元,由被告赵小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本院官网刊登。联系电话:0519-87166523,联系人:潘忠,地址:溧阳市人民法院竹箦法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