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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张樱诉被告李晨希、房皋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24-03-25 21:43: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苏0481民初11940号

李晨希: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樱诉被告李晨希(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95****6212)、房皋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481民初1194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房皋、李晨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樱返还苏D7JG23小型轿车。二、被告房皋、李晨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樱支付截至2023年11月的租金164000元及利息(以164000元为本金,从2023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房皋、李晨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樱支付律师费10000元。四、驳回原告张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60元,诉讼保全费3564元,合计13324元,由被告房皋、李晨希负担13104元,由原告张樱负担22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760元。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管敏,联系电话:0519-87035911,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少年及家事审判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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