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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溧阳市埭头祖春建材商店诉被告朱蕾、朱森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24-03-27 17:42:45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苏0481民初1394

朱蕾、朱森林:

本院受理原告溧阳市埭头祖春建材商店诉被告朱蕾(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11986****0011)、朱森林(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11966****0057)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481民初1394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

一、被告朱森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溧阳市埭头祖春建材商店所欠货款28000元,并承担以28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被告朱蕾对被告朱森林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溧阳市埭头祖春建材商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朱森林、朱蕾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十四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陆文福,联系电话:0519-87033757,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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