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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李根海与被告孙国权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24-04-02 09:03:19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苏0481民初1405号

孙国权

原告李根海与被告孙国权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481民初140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孙国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根海支付工程款余款19125元;并承担以1912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1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79元,减半收取为139.5元,由被告孙国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一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龚雪,联系电话:0519-87035903,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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