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01 20:04: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苏0481民初6876号
南京宏祥晨劳务有限公司、胡基祥:
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连木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宏祥晨劳务有限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南京白房房屋报修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胡基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连木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诉,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81民初6876号民事上诉状。该上诉内容如下:请求法院撤销(2023)苏0481民初6876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一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本案承办法官:周超 联系电话:0519-87035907
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 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