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01 21:05: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苏0481民初1708号
何嘉宸:
本院受理原告张新诉被告何嘉宸(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2000****0013)合同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481民初170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
被告何嘉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张新代付的房费684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何嘉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陆文福,联系电话:0519-87033757,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