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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王小照诉被告郭旭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24-04-02 20:34: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2023)苏0481民初11332号

郭旭

本院受理原告王小照诉被告郭旭(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821994****343X)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481民初1133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郭旭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王小照各项损失费合计人民币444596.80元。二、驳回原告王小照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00元,司法鉴定费6452.25元,合计人民币14552.25元,由原告王小照负担1457.25元,被告郭旭负担1309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100元。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二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彭骏,联系电话:0519-68269368,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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