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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行与被告孙磊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24-04-03 22:54: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2024)苏0481民初237号  

孙磊: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行与被告孙磊3204811991****5430)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481民初23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孙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行信用卡本金32994.55元、利息28526.58元、违约金3000元,同时承担至2023年9月2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约定计算的利息(含复利)。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3元,由被告孙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三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联系人:潘忠,联系电话:0519-87166537,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竹箦人民法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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