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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周博文诉被告溧阳市溧城鸿佳烟酒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24-04-09 08:44:14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苏0481民初2256

溧阳市溧城鸿佳烟酒商行(经营者:虞亮)

本院受理原告周博文诉被告溧阳市溧城鸿佳烟酒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81MA1NN4B81Y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481民初2256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

一、被告溧阳市溧城鸿佳烟酒商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周博文烟票款9500元。

二、驳回原告周博文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溧阳市溧城鸿佳烟酒商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十九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陆文福,联系电话:0519-87033757,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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