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09 08:44:14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苏0481民初2256号
溧阳市溧城鸿佳烟酒商行(经营者:虞亮):
本院受理原告周博文诉被告溧阳市溧城鸿佳烟酒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81MA1NN4B81Y)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481民初225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
一、被告溧阳市溧城鸿佳烟酒商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周博文烟票款9500元。
二、驳回原告周博文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溧阳市溧城鸿佳烟酒商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陆文福,联系电话:0519-87033757,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