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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黄清与被告马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24-04-09 16:50:54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苏0481民初103号之一

 

马黎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黄清与被告马黎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78****225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481民初10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马黎明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清借款5万元并承担以5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20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以月利率1.28%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马黎明负担。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九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戴伟民,联系电话:0519-87033978,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中心,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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