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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常州安兰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蓝威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24-04-09 16:51:2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苏0481民初309

江苏蓝威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惠君)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安兰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蓝威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76685030M)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481民初309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

被告江苏蓝威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常州安兰克机械有限公司所欠货款38000元,并承担以38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2020年4月20日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2元,诉讼保全费400元,合计人民币1162元,由被告江苏蓝威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陆文福,联系电话:0519-87033757,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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