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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花惠芳诉被告张勤生离婚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24-04-09 16:52:23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苏0481民初758号

张勤生:

本院受理的原告花惠芳诉被告张勤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2****1817)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481民初75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驳回原告花惠芳要求与被告张勤生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花惠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九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管敏,联系电话:0519-87035911,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少年及家事审判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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