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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杨先忠诉被告张超、阜阳市宝来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24-04-11 18:38: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2023)苏0481民初11573号

张超、阜阳市宝来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先忠诉被告张超(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89****1513)、阜阳市宝来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481民初1157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付原告杨先忠假肢费、交通费合计人民币32200元。二、驳回原告杨先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元,被告保险公司负担60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4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10元。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十一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彭骏,联系电话:0519-68269368,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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