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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告刘文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24-04-11 20:40: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2024)苏0481民初174

刘文彬: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告刘文彬(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75****201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481民初1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文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1931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3由被告刘文彬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

 

附记:本公告通过本院官网刊登。联系电话:0519-87033761,联系人:吴芸。地址:溧阳市人民法院第三速裁审判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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