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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陈林峰杰诉被告沈志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24-04-17 16:51:11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2024)苏0481民初193

沈志龙:

本院受理原告陈林峰杰诉被告沈志龙(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6****841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向公告送达本院(20240481民初19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沈志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陈林峰货款人民币1223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元,由被告沈志龙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十七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周岳,联系电话:0519-87622092,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南渡人民法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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