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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山之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联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24-04-17 16:53:38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公  告

2024)苏0481民初571号之一

常州联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山之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联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481民初57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常州联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山之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076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以58600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30%计算; 以52800元为基数,自2023 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30%计算;以29360元为基数,自2023 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30%计算)。二、驳回原告上海山之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56元、保全费1234元,合计4390元,由被告常州联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3156元。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翟磊。联系电话:0519-87033095,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高新区法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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