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19 16:49:58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苏0481民初2222号
徐丽:
原告吴秀芳诉被告徐丽、南通友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混凝土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481民初222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徐丽、南通友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秀芳归还借款本金356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4日起、以56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9日起,均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计算利息)。案件受理费17640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2640元,由被告徐丽、南通友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5280元。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刘学民,联系电话:0519-87033763、87037693,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